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被执行人仇守君,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焦恩芹,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仇守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林民申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延波
审判员 王光远
审判员 王春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