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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78号

韩红梅与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红梅,焦连廷,岳秀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78号原告韩红梅,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人焦连廷,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被告岳秀花,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梅与被告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红梅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功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