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78号原告韩红梅,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人焦连廷,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被告岳秀花,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梅与被告焦连廷、岳秀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红梅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功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