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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590号

周锦连与刘春菲、周思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菲,周锦连,周思根,柯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菲。

委托代理人:郑晓星、李翔,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锦连。

原审

被告:周思根。

原审

被告:柯晓光。

上诉人刘春菲因与被上诉人周锦连及原审被告周思根、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学箭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何星亮、胡淑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春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春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

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