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乳少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少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少明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书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