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251号之一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崔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帅,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舍系该公司行政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市户县五竹乡人,现住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舍,系该公司会计。被告陈朝平,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石龙镇人,经商,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平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陈朝平已全部结清水电费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朝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索朗德吉
审判员 邹 玉 萍
审判员 明玛次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