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汝南信用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理人张磊,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该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刘国产,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进前,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炳战,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发财,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国产、胡发财、刘炳战、刘进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被告刘国产、胡发财、刘炳战、刘进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保利
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
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