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21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负责人钟国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勇,该分公司上京康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翠,该分公司上京康园物业服务中心高级物业主任。被告杨津,居民。被告吕宏毅,居民。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杨津、吕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宏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宏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