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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210号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津、吕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杨津,吕宏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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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21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东区)。负责人钟国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勇,该分公司上京康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翠,该分公司上京康园物业服务中心高级物业主任。被告杨津,居民。被告吕宏毅,居民。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杨津、吕宏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宏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宏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