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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第231号之二

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某某,丁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第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生于1975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3)大英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某某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边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良贵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