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00号原告苏小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春蓉,绵阳市科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春,男,汉族。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双碑社区5组美集财富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曾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康诉被告周建春、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苏小康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苏小康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国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