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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250-1号

(2015)麻民二初字第250-1号田大喜诉颜海樱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大喜,颜海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250-1号原告田大喜,男。委托代理人周志英(特别授权),男。被告颜海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喜与被告颜海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大喜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田大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大喜负担。

审 判 长  满延喜

代理

审判员  滕思雅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