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56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彦茹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56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