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35号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68-1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74409-2。法定代表人玉若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晶玮,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38-17号1-14-11,身份证号码:210105198306072529。被告何英,系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78-2号1-13-3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陵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洁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