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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040号

张东霞与尤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XX,尤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XX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尤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43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张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胜利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悦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