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00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