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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001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00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