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03号原告阮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越南籍,住漳平市。被告杨开碧,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氏鸾与被告杨开碧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氏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阮氏鸾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富
审 判 员 陈 霖
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赖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