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765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夏维怡购物中心,经营场所为高邮市临泽镇建设路。业主卢庆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夏维怡购物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传勇
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
人民陪审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