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魏爱文。被执行人孙海亮。本院在执行魏爱文,孙海亮,(2015)菏牡执字第21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大鹏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