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061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冯国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孟楠 微信公众号“”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061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冯国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孟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