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江世强,系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李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