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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350号

王典波与李乃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江世强,系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李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