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3执198号

张玉权与王康申请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权,王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权。

被执行人:王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1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康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