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404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计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斯诺泰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谢启强,总经理。
被告:张成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无为县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芜湖市斯诺泰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成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5元,被告芜湖市斯诺泰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745元。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