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东路521号。被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邱峰。被执行人邱正明。被执行人邱爱元。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刘志强、邱峰、邱正明、邱爱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