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773-2号原告卫帮银。委托代理人许同益,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宁杭路(神牛家俱北侧100米左右)。法定代表人王广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恒安。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巧红,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帮银诉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冯恒安、刘巧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帮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缴纳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瑾俊
代理
审判员 徐文静
代理
审判员 谢文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