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74号原告谢晓锋,男,1976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林焕前,男,197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林焕锦,男,197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锋与被告林焕前、林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并先行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6000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晓锋负担。
审 判 长 林清艺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人民陪审员 林玉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