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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274号

谢晓锋与林焕前、林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晓锋,林焕前,林焕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74号原告谢晓锋,男,1976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林焕前,男,1975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林焕锦,男,197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锋与被告林焕前、林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并先行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6000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晓锋负担。

审 判 长  林清艺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人民陪审员  林玉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