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16号原告张文武,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李素平,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府坪巷社区民主街10号(吉春广场)。法定代表人胡登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武与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武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武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武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文武负担。
审 判 员 马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