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3日对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腾飞、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母房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及时向公主岭市社保部门上报该情况,持续冒领房某某社保金共计人民币48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款项均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收据,涉案人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部返还赃款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