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执字第862号

马反修与察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反修,察时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马反修,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察时平,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马反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察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反修于2015年11月20日我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察时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划拨并领取。又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我院轮侯),现正等另案一块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