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楼霄。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辉。再审申请人楼霄因与被申请人张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楼霄申请再审称:由于其与被申请人张辉合伙经营的宣城市品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面临破产,因做账需要,应张辉要求而向其出具7万元欠条一份,待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后再予以收回,该欠条并不能代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故一审判决由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人民币7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一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未送达给申请人,而是送达到申请人母亲所开的足浴店中,因此程序违法。故申请对该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向被申请人张辉出具的欠条,系因做账所需要而出具,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其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由再审申请人(即一审被告)母亲代收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楼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楼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盛敏芳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凤良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