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雷凤娇被执行人陈旭升被执行人王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太证民字第6297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旭升、王磊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