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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282号

刘恩才与马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恩才,马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恩才,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亮,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诉人刘恩才因与被上诉人马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恩才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恩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恩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恩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艳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武

代理

审判员  范立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