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702号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02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15日下午14:30分开庭,开庭当天,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治国

审 判 员  田晓丹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韩青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