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02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15日下午14:30分开庭,开庭当天,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治国
审 判 员 田晓丹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韩青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