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09号原告鲁福勤,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高扬,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金,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陈银亮,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福勤与被告杜金、陈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福勤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福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邹庆华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