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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321号

原告黄东生诉被告武胜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东生,武胜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321号原告黄东生,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3日。委托代理人李建君,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胜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交运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勇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生诉被告武胜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生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东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