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596号之一原告潘大明。被告曹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明与被告曹永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被告曹永红住南京市鼓楼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卞正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
潘大明与曹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596号之一原告潘大明。被告曹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明与被告曹永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被告曹永红住南京市鼓楼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卞正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