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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596号之一

潘大明与曹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潘大明,曹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596号之一原告潘大明。被告曹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明与被告曹永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被告曹永红住南京市鼓楼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卞正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