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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民申23号

王孝成与魏光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孝成,魏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孝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光华,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孝成与被申请人魏光华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临商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王孝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孝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才

审判员 王宝坤

审判员 王信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