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313号原告定西市长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朝阳锦城负*楼。负责人杨惠琴。委托代理人周通。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好妈妈母婴店。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宏。
原告定西市长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好妈妈母婴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各项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好妈妈母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长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好妈妈母婴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长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好妈妈母婴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