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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75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75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桂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