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75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桂仙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75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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