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319号原告钱某某,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民族师范家属楼1号楼2单元242号。被告孙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