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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62号

康秀英、谢广建等与田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秀英,谢广建,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康秀英。申请执行人谢广建。被执行人田文。康秀英等申请田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康秀英、谢广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文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耀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