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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83号

魏克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克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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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魏克诚。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第一营���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南侧。负责人朱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6月28日、2014年9月28日共收取原告“国寿养老年金保险”保险费37万元。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原告提交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及收据中所加盖的“暂收费专用章”均不属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使用的收款收据及印章。另,被告提交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保险代理员南建龙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犯罪嫌疑人南建龙在逃。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该案现尚未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郭振英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卢清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