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第631号原告胡国杰,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人行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杰诉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杰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