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朱昌成,市民。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中明,市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跃明,市民。被告阜宁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城河路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朱昌成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中明、李文流、阜宁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昌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昌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朱昌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坤
代理
审判员 彭 艳
代理
审判员 郭 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