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惠普雷顿轮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澜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君,1977年5月1日出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冠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孟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军,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上诉人沈阳惠普雷顿轮业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冠都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曹岩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春杰主审,
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沈阳惠普雷顿轮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惠普雷顿轮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惠普雷顿轮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上诉人沈阳惠普雷顿轮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岩
审判员 张维佳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