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517号
原告:吉林省沈达江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同心村。
法定代表人:沈重。
被告:张永岩,1972年7月9日,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沈达江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吉林省沈达江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吉林省沈达江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瑜
人民陪审员 路红
人民陪审员 张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