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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63号

杨鹏程申请执行安阳市辉睿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鹏程,安阳市辉睿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程,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辉睿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鹏程申请执行安阳市辉睿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杨鹏程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3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安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