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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997-3号

唐元章与丁著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唐元章,丁著敏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97-3号

原告:唐元章,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丁著敏,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元章诉被告丁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唐元章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丁著敏征地地上物补偿款(115,000.00元)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著敏的征地地上物补偿款中的115,000.00元的扣留。

审 判 长  伊海波

审 判 员  刘静维

人民陪审员  许连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雅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