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97-3号
原告:唐元章,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丁著敏,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元章诉被告丁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唐元章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丁著敏征地地上物补偿款(115,000.00元)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著敏的征地地上物补偿款中的115,000.00元的扣留。
审 判 长 伊海波
审 判 员 刘静维
人民陪审员 许连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雅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