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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金民初字第93号

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晓君,魏晓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金民初字第93号原告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亮,系该行职工。被告魏晓君,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晓珍,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市德丰银行)诉被告魏晓君、魏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晓君、魏晓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州市德丰银行诉称,2014年4月9日原告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晓君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魏晓君发放贷款人民币2万元;期限六个月;一次性偿还;月利率为12.32‰,按月计收利息;还款到期日为2014年10月9日;贷款逾期月利率为18.48‰;被告魏晓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2015年7月28日,被告崔付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100元及利息979.14元。时至今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本息义务,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魏晓君偿还原告本金13100元,按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7月28日利息为979.14元);2.被告魏晓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魏晓君、魏晓珍负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件;借款凭证一件;林州市德丰银行金融许可证一件;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魏晓君、魏晓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件。被告魏晓君、魏晓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原告林州市德丰银行与被告魏晓君、魏晓珍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魏晓君发放贷款人民币2万元;月利率为12.32‰,按月计付利息,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还款总期数为1期;被告魏晓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起间自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魏晓君仍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1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金融许可证、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魏晓君、魏晓珍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因二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德丰银行与被告魏晓君、魏晓珍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借贷和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林州市德丰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魏晓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本付息。被告魏晓君至今未依约清偿借款本息,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魏晓君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晓珍作为被告魏晓君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被告魏晓君未依约返本付息,原告请求被告魏晓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晓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3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14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魏晓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魏晓君、魏晓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喜

审 判 员  蔡咣桥

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