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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989-1号

汪兰芝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陆善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兰芝,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陆善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989-1号

原告:汪兰芝,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董事长。

被告:陆善平,男,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正在审理原告汪兰芝诉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陆善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总额为1456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陆善平总额为1456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