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71号原告周金桂。被告张凤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桂与被告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金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金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凤莲负担。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