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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71号

周金桂与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金桂,张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71号原告周金桂。被告张凤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桂与被告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金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金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凤莲负担。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