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84号原告许守成。委托代理人张民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守成诉被告周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守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关注公众号“”